义乌海闭闭于义乌市原硕交易有限公司出口进击”CNHTC及图“牌号权减震器案行政惩处决议书(编号:杭义闭知字〔2023〕0055号)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1日向义乌海闭申报出口一批挂锁等货品(报闭单号:203)。经检查,该批货品中有标有“CNHTC及图”牌号的减震器(1)200个、减震器(2)200个,当事人不行供应授权文书或正途进货证据减震。“CNHTC及图”牌号权益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为上述货品进击了其正在海闭总署登记的“CNHTC及图”牌号权(登记号:T2018-72087),并于章程限期内向海闭提交了选取学问产权爱护方法的申请和担保。
我闭经观察,以为当事人出口的减震器上所运用的“CNHTC及图”牌号,与牌号权益人注册的“CNHTC及图”牌号无别,且事先未经牌号权益人许可。依照《中华黎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章程,上述货品属于进击他人牌号专用权的货品,货品价格黎民币66000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手脚已组成出口进击他人牌号专用权货品的手脚,违反了《中华黎民共和国海闭法》第四十四条、《中华黎民共和国粹问产权海闭爱护条例》第三条的章程。
以上有海闭出口货品报闭单证、海闭检查记实、权益人学问产权海闭爱护申请、业务牌照复印件、查询笔录、来往单子、认错认罚应允书等质料为证。
依照《中华黎民共和国海闭法》第九十一条、《中华黎民共和国海闭行政惩处实践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黎民共和国海闭行政惩处裁量基准(三)》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之章程,决议充公上述标有“CNHTC及图”牌号的减震器(1)200个、减震器(2)200个,并惩处款黎民币3300元。
依照《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惩处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章程,当事人该当自本惩处决议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推行上述惩处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惩处决议的,遵守《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章程,可自本惩处决议书投递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惩处决议书投递之日起六个月内半岛登录,直接向金华市中级黎民法院告状。
依照《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惩处法》第七十二条之章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处款。
依照《中华黎民共和国海闭法》第九十三条、《中华黎民共和国海闭行政惩处实践条例》第六十条的章程,当事人过期不推行惩处决议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黎民法院提告状讼的,海闭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器材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供应的担保抵缴;也能够申请黎民法院强造实践。半岛登录关于义乌市原硕交易有限公司出口侵吞字号权减震器案行政处置决心书(编号:杭义关知字〔2023〕0055号)